(案例分析)患者10年前输血染丙肝赔偿案例
现年31岁的江西省安福县某财政所干部周某,因10年前受伤住院手术输血染上丙肝,引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该案经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治疗费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告医院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1995年3月,周某因臀部受伤,住进安福县某医院施行手术治疗并输血,后病愈出院。2005年8月,周某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感染丙肝,并经多家医疗单位检验。随后,周某提起损害赔偿纠纷,同时到医院进行丙肝抗病毒治疗,一个疗程(年)必然发生的治疗费需7万余元,周某遂要求被告医院支付各项医疗费20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被告医院认为,周某没有提供其感染丙肝系在1995年住院手术输血所致的直接证据,且周某在输血后到诉讼时历经10年之久,期间原告存在大量的其他途径感染丙肝的可能性,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安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给原告输血时,违反了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在原告住院病历中对献血员的情况没有任何记载,被告也未举出原告丙肝是由其他途径传染的证据,故被告对原告感染的丙肝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因染上丙肝,在精神上遭受损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所提金额过高,应予适当赔偿,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