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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驾车被人追尾逃逸同等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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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驾车被人追尾逃逸同等担责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康红立后悔不已。一场追尾的交通事故,原本不该承担任何责任的他,却因为在慌乱中选择逃逸而需付出“同等担责”的代价。
  事情发生在去年12月25日,康红立驾驶一辆蓝色中型货车行驶在连霍高速公路上。凌晨3时许,当车行驶到洛阳段的时候,意外发生了。一辆轿车从后面冲了过来,重重地撞上了康红立驾驶的货车。待康红立从巨大的撞击中清醒过来,他立即下车查看事故情况。当他快步走到车后时,眼前的一幕让他惊呆了,后面轿车车头严重损毁,车上的3个人已经面目全非。
  受到惊吓的康红立手足无措,慌乱中他想到的就是马上离开现场。
  洛阳高速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白某醉酒驾车、康红立发生事故后逃逸,白某和康红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两位死者的家属将白某和康红立两人起诉到巩义市人民法院。法庭上的康红立显得十分无辜,他对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表示有异议,康红立认为事故发生是因为白某酒后驾车未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所致,白某应负此事故责任,而且事故发生时自己是为雇主服务,应属职务行为,损失应该由雇主承担。
  巩义市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康红立从事的是雇佣活动,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重大过错,但事故发生后康红立逃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则有故意过错,因此被告康红立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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