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征求本市各级法院及区县医学会意见基础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医学会就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达成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医学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织鉴定。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有鉴定需要的,可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另行组织鉴定。
二、根据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区县医学会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在本市的医学会中指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医疗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医学会进行鉴定。经区县医学会鉴定后,当事人仍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市医学会复核鉴定。
三、对于诉讼前医学会的既有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委托医学会重新组织司法鉴定。
四、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应出具委托鉴定函(委托鉴定函的内容详见附件1)。鉴定费用由人民法院预收后汇入医学会指定帐户。
五、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医学会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受理通知书》(附件2)[附《鉴定须知》(附件4)]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的形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医学会 的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六、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的,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七、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以及医学会鉴定中需要补充材料时,应列出鉴定所需材料的清单,人民法院根据医学会所提供的清单,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质证、认证后交医学会,医学会应出具《收取鉴定材料清单》(附件5)。
八、医学会收到鉴定材料和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鉴定期限。
九、因鉴定需要与医疗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医学会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告知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或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
十、医学会应妥善保管人民法院移交的送鉴材料,对委托鉴定材料完整性负责。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应先行与人民法院协商。
十一、医学会应根据医疗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学科组成。医学会主持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医学会应将回避的专家撤出,并经双方确认后记录在案。
十二、当事人拒绝配合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医学会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拒绝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
十三、当事人拒绝参与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继续鉴定的,由人民法院派出审判人员监督第二次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工作,届时拒绝参与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方当事人的抽取工作由医学会负责。
十四、医疗纠纷鉴定中出现特殊情况,医学会和人民法院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十五、医学会认为应终止鉴定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终止鉴定通知书》(附件6),说明终止理由并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医学会根据鉴定的具体情况,合理收取费用。
十六、医学会的鉴定用语应规范、简洁、明确。鉴定报告应围绕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要求展开并阐述理由,同时应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所涉的主要内容。
十七、医学会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报告时,应同时递交医疗鉴定程序确认表(附件7)、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专家确认表(附件8)、医患双方鉴定会签到表(附件9)、专家签名的合议书(附件10)复印件。
十八、医疗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医疗机构使用医疗用(产)品后有不良后果发生的,医学会仅对医疗行为作出鉴定。医疗用(产)品质量的鉴定应由其他专业鉴定机构进行。
十九、医学会应将鉴定会的时间提前7日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二十、人民法院收到医学会的司法鉴定报告后,要求医学会就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补充说明时,医学会应在30日内就人民法院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回复。
二十一、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过程中,需调查医学会的鉴定原始档案相关资料时,由两人以上的案件承办人员(至少有一名法官),凭法院出具的介绍信和工作证查阅。
附件4 上海市医学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申请须知
一、上海市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配套文件进行的。
二、鉴定专家库是如何组成的?
鉴定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
专家鉴定组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工作人员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对于医学会专家库中的成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回避:(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鉴定是如何进行的?
医学会受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申请后,书面通知委托机构,在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在医学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共同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后,医患双方分别陈述各自的观点,接受专家的询问。参加鉴定的专家作出鉴定结论后,由医学会通知委托法院。
五、鉴定收费标准区医学会鉴定费用为2500元,市医学会鉴定费用为3500元。鉴定费实行预先交纳的办法。关于封存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的检验费,病历资料检验费,尸检费,尸体运输费、保存费,医疗器械质量检验费等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之中。
六、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由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对于已有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委托市医学会重新组织司法鉴定。
七、抽签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在医学会组织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组专科组成方案由医学会确定,医患双方中任一方对医学会确定的专科方案有不同意见,或医患双方对提请回避专家意见不一致,经协商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抽签无法继续的,由医学会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继续鉴定的,由人民法院派出审判人员监督再次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的程序,不配合当事方的专家组的抽取由医学会负责完成。
八、鉴定终止的处理鉴定过程中因医患双方中任一方的原因鉴定终止的,导致鉴定终止一方应承担运作损失费:①自受理鉴定接受鉴定材料起至抽签前终止鉴定的,医学会将收取已缴纳费用的15%,余款退回;②自抽签日到预定召开鉴定会之日前三天终止鉴定的,医学会将收取已缴纳费用的35%,余款退回;③自预定召开鉴定会之日前两天至鉴定会当日终止鉴定的,医学会将收取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