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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设立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申报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申请书;
  2、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
  3、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
  4、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拟设立合营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投资者资质: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各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各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审批权限:
 
  (一)从事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除下述1、2项外,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报商务部审批;
   2、经营商品涉及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化肥、原油、图书、报纸、杂志、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以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报商务部审批;
  (二)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如符合下列条件,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单一店铺面积或店铺数量超过上述各条限额的,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
  (三)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应报商务部审批。
 
审批程序:

  1、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应先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卫生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后上报卫生部审批;
  2、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疗机构)的,按审批程序要求,经上海市卫生局审核后,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再转报卫生部审批;
  3、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等申请材料,经初审后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予以批准的,商务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在收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国家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5、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上海市卫生局医政处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批原则: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中方所占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3、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0、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5日发布、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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