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日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冠浦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头撞上停在冠浦路的一辆小型轿车,后上述小型轿车撞到前方停放的另一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熊某某、刘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 被告人杨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73.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提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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