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永泰县樟城镇某工地捡到被害人杨某某丢失的钱包,包内有杨某某四张银行卡。随后,林某某使用上述银行卡及书写在银行卡背面的交易密码在永泰某银行ATM处共取走人民币23500元,并支付手续费100元,造成被害人杨某某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3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归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3600元并取得谅解。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拾捡到他人银行卡,应主动联系失主或报警处理,切莫贪小失大,触犯法律。同时广大群众要增强财物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现金、银行卡及密码,尽量不要将密码附在银行卡上;遗失银行卡时,应第一时间挂失,避免被他人取款、转账、消费,造成财物损失。
责任编辑:温远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