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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将补偿款转给他人 躲避执行获刑一年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基本事实:

当事人取得旧房拆除补偿款后,竟将该款转至他人名下,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余某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20176月,余某东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大田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由余某东、肖某(系夫妻)偿还吴某借款本息共计18.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970元。案件生效后,余某东夫妻俩仅支付2.8万元。因余某东、肖某未按约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吴某申请强制执行,大田法院于20171123日向余某东、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1月,余某东因旧房拆除获补偿款15.33万元,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其将该款转至他人名下,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东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余某东支付吴某15.6万,结清欠款。综合考虑余某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汪旺军律师评析,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躲避执行,使得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入刑,如果债务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将触犯刑法。有力的保障了债务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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