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癫痫病人杀人被逮 司法鉴定最终避免错案
一名患有癫痫病的犯罪嫌疑人在癫痫精神运动发作期杀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发现案件的诸多疑点后,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进行鉴定,最终避免了一起重大错案的发生。
现年43岁的犯罪嫌疑人谭七一是江苏省丹阳市人。2003年9月27日晨5时许,谭七一到被害人谭金陵家门口,将正在生煤炉的谭金陵摔倒在地,后采用拳击、砖块砸头等手段,致谭金陵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镇江市检察院公诉处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人及主诉检察官经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认为谭七一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之子谭江路证实,出事的当天早晨,谭七一在家坐在写字台前写字,一边写一边嘴里骂个不停,骂谭金陵是个坏人,谭金陵要害死他,手表是遥控器,是谭金陵用来控制他的。谭金陵之妻汪金风也证实,案发当时在楼上听见谭七一和谭金陵讲:“叔叔,我将手表给你”,随后就听到谭金陵喊“救命”,从楼上窗户看到谭金陵躺在地上了。这一证言恰恰与谭江路的证言相互印证。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卷宗时发现,谭七一所作的有罪供述中,其杀人动机是因为怀疑其子是前妻与谭金陵偷情所生,但谭金陵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这个动机得不到任何证据证实。办案检察官到案发地进一步走访调查,发现谭七一在案发前确实有大量反常举动。
虽然公安机关己委托镇江市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对谭七一作出司法鉴定结论,认定谭七一无精神病,有责任能力,但这个鉴定结论并未采信谭江路的证言,而此案系杀人重罪,一旦诉至法院,罪名成立,又无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判处死刑。为慎重起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对谭七一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对谭七一进行了精神检查,并到案发现场和羁押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调取了监控资料,结合案卷材料论证分析后,于2004年5月24日作出鉴定结论:谭七一患癫痫大发作和精神运动性发作以及癫痫所致人格改变,作案时处癫痫精神运动发作期,无责任能力。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这份鉴定结论与本案实际情况相吻合,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也能对案件相关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予以采信。依据这份鉴定结论和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谭七一对其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侦查机关将案件撤回作撤案处理。有关单位对谭七一也落实了相应的监控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