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机关办理哪些涉外公证?办理涉外公证有哪些特别规定?
我国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机关有:
为适应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他公民继承域外财产、出国定居、探亲、学习、谋职、劳务输出、旅游、开办企业等方面的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公证机关办理以下涉外公证:
(1)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签订的合资经营、技术引进、补偿贸易经济合同进行公证;
(2)对引进外资提供的担保书进行公证;
(3)办理专利权、商标注册公证;
(4)对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劳务合同进行公证;
(5)办理向国外诉讼索赔提供的证据、授权委托书公证;
(6)为法人单位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办理营业执照证书、法定代表人、资产负债等进行公证;
(7)为我国公民和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办理在域外使用的亲属关系、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学历、职称、经历、未受刑事处分等进行公证;
(8)根据当事人申请按国际惯例办理其他涉外公证。
办理涉外公证的特别规定有:
(1)涉外公证必须在被批准的并经司法部、外交部登记备案的能够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办理,即公证处取得涉外公证资格;
(2)涉外公证必须由依条件经考试考核取得涉外公证员资格并经司法部、外交部登记备案的公证员办理;
(3)涉外公证文书多数需办理外交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