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案件应当查明哪些事项从而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案件,应查明以下事项:
(1)损害是否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
(2)侵权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3)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4)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应予赔偿的。应自收到刑事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并给予赔偿。
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收到复议决定起30日内末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赔偿决定书即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