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当具体行政行为” ?
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是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并列的两种瑕疵具体行政行为,是判断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标准。此类行为在我国的行政法治实践中大量存生,但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理论界对此的认识尚存空白。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关保英在《不当具体行为的不当性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 9年第3期)一文中认可了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生存空间,并指出,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求行政主体具有主观上和客观上不同于违法行政行为的特性:行政主体具有主观上的实质过错,并具有动机上的善意;客观上,行政主体的行为具有复合违法性和弱危害性,这是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不当具体行为的不当性主要表现为行为目的的偏离、行为内容的难以实现、行为依据不准确、行为方式不恰当、行为对象不能承受、执法工具不规范、行为过分关注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