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与幼儿园、学校责任的分担?
根据《民通意见》第20条指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与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有关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变化:首先,前者,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前者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将对象扩大到未成年人。最后,前者没有规定第三人对未成年人侵害的责任承担,后者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
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