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起诉后,可以撤诉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之前,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正确,或者在此期间,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行政机关撤销和变更的决定表示同意,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在审查之后,用裁定方式决定。被允许撤诉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撤诉的人,必须是原告本人或者是经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撤诉必须是出于自愿。
(3)撤诉必须是在本案宣判以前提出。
(4)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逃避法律制裁,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