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九种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 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第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 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 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划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首先,它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决定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法律规定也是有所区别的;再次,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学理论 上对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考察与研究的一种基本思路与方法。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 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 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则决定了在此范围内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程度和深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不予审理。对于羁束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自由裁量 行为,如果不是显失公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 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对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分类研究的意义,在于明确二者的不同规则,有助于法院 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判断。
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为,所以,相对方提起的必是违法撤销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应是该行为是否违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最终的判决,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作出撤销判决。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所以,相对方提起的是请求作为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则应是相对方是否提出合法申请,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对相对方的请求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等,最终的判决则是指向行政机 关是否应当作为,是否履行职责的判决。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 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划分单方与双方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
1、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征,使其各自在成立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不同;
2、有利于确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有利于认定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 政行为。
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 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 行为。
划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羁束性要求,若不具备相应的形式,就会因形式违法而被宣布无效;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上讲,是一种自由裁量性规定,采取哪种方式或形式,行政主体有选择余地,原则上不发生因 形式而违法的问题,但同样可能发生不公正或不合理的问题。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
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 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划分作为方式与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明确行政行为的范围,也有利于行政职责的 履行和对相对方权益的保护,真正体现行政法的精神。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
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 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 为。
所谓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 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 ,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
将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有助于对因行政权不同作 用方式而形成的不同的行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从而规范行政行为。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 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 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授权、委托行为的规则,以及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
首先,这种分类使我们认识到,行政行为并非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 织或公民个人所实施的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其次,这三种行为职权来源不同,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也不同;
最后,由于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又有多个,因此要明确行为责 任的归属,准确地界定行政诉讼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