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废止及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即不得随意废止,只在具有某些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才能依 法定程序废止。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 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 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 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 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 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 起 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