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如何组织?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对于符合法定听证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的申请。
(二)听证通知。行政机关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听证形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的主持人与参与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承担调查取证任务的执法人员不能主持听证,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代理。
(五)听证笔录。对在听证会中出示的材料、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辩论等的过程,应当制作笔录,交付当事人、证人等有关参加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有遗漏或差错的应予补正或改正。确认没有错误后,由主持人、书记员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后,作为处罚的依据封卷上交机关首长。
(六)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听证公开进行。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