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是冒犯性乞讨行为?
冒犯性乞讨行为,是指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总称。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反复纠缠、强讨恶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反复纠缠,是指乞讨人员向他人行乞遭拒绝后,仍采取拽衣服、尾随等其他令人反感不安的方式继续乞讨钱财。强讨恶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恐吓、辱骂、阻拦等令人恐惧、厌恶的方式乞讨钱财。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包括以强迫接受的方式卖花、卖唱、开车门、拎包等行为变相乞讨的行为。
要注意区分一般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有违法行为的流浪乞讨人员。对于一般的流浪乞讨人员,人民警察应当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流浪乞讨人员,则根据本条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