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