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如何规定的?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