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什么?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法律上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以下特征(合法性、法定性、现时性、直接性):
第一,职务必须具有合法性。即行为人所具有的职务是由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赋予的。
第二,职权必须具有法定性。职务的前提是行为人享有一定的职权,并且这一职权是法律所规定的,这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直接相关。
第三,职务必须具有现时性。即行为人进行犯罪之际所利用的职务职权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现时具有的,而不是已经离任的、过去的职务的便利或影响,也不是利用其即将赴任的、将来的职务的影响。
第四,职务必须具有直接性。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犯罪时所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所享有的职务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是以其所享有的职务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即行为人必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