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申请及申请提交的材料
公证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行为。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除亲自申请外,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解除****、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注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注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