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伴随着合同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现象。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由于这类犯罪以合法的合同形式出现,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特点,又与合同纠纷、民事诈欺等交织在一起,在实践中极难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或复杂客体,理论界对此没有异议。该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二、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发展过程。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构成诈骗罪的只能是自然人。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经单位决策机关或决策人同意,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这里的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既包括意图将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也包括意图将财物非法据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占有。至于将财物非法占有之后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于发展生产、为职工解决福利待遇等用途,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