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虚构其母亲在银行有关系可以买到无风险的银行高息理财产品为名,诈骗朋友钱款425万余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被害人齐某、宋某人民币共计425万余元。
郭某与齐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齐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自2015年开始,郭某虚构其母亲在银行有关系,可以买到无风险的银行高息理财产品为名,以月息2分为诱饵,让齐某、宋某等人向其交付钱款,郭某将所获钱款实际用于自身炒股、期货投资等。在炒股、期货投资产生严重亏损且自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郭某继续虚构可以买到无风险的银行高息理财产品以及完成理财产品任务等事实,以月息2分至2.2分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齐某、宋某等人钱款,并将所骗得的钱款用于炒股、支付前期款项利息以及自身消费等。2019年7月,郭某在资金链断裂无力清偿到期款项的情况下,虚构理财产品违规、其母亲被相关单位带走调查等事实推脱还款。2019年10月,郭某为躲避齐某等人回到宜春老家,并更换了微信号及手机号码。2020年1月,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宜春市将郭某抓获归案。
再查明,在2015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根据郭某分别与被害人齐某、宋某之间的转账转入与转出差额计算,郭某诈骗齐某金额为229万余元,诈骗宋某金额为19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42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当庭表示不认罪,对其诈骗事实予以否认,不具有坦白情节。根据郭某犯罪的事实、本案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温远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