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95”号段电话语音线路不得转让或出租,且他人可能利用租用的线路实施通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南通和深圳的两家公司却仍将“95”号段语音线路对外非法转租,短短不到五个月的时间里,相关号码就涉及电信诈骗325起,涉案金额达780万余元。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家被告单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分别判处罚金20万元、5万元,两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杨某、秦某等6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获刑。
“请问您需要贷款吗?”2019年底,正为资金紧张而着急的南通市民孙先生无意中接到一个“95”开头的陌生电话。孙先生认为“95”号段一般用于企业呼叫中心和客服热线,于是降低了戒备心,便和对方聊了起来,对方通过手机号码添加其微信提出详谈。对方指导孙先生下载了一款App,并要求注册个人信息,绑定银行卡号。孙先生被告知贷款时“充值1799元就可以免6个月利息”的福利等待他领取,为了省掉利息,孙先生向对方账户转了账。本以为接下来很快就能放款,但软件却提示“银行账号不正确”,为了“更改”账号,孙先生又按要求缴纳了贷款本金20%的手续费,即6万元。
账号错误、提现需要缴纳保险金、需要充值VIP获取积分……经过连环套路,孙先生不仅没有拿到贷款,还在对方诱导下多次自掏腰包“倒贴”了29万余元。
安徽的范先生也接到过同样的“95”号段贷款问询电话,下载软件后,被诱导陆续向陌生账户转账11笔,累计23万余元。直到接到南通市反诈中心的电话,才明白自己被骗了。
经查,涉案的“95”号段系南通捷某网络科技公司申请使用,被告人秦某是这家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实际股东。秦某曾将南通另一家公司申请的一个固定电话号段转租给他人,每年获利200万余元。该号段号码被用于诈骗、广告推销等,被举报后,该号段被禁用,该公司也上了本地运营商的“黑名单”。为了逃避监管,秦某又通过中介代办申请了“95”号段的码号证。号码接入网络使用,需要运营商进行语音落地,即开通拨打电话功能,于是秦某又通过在深圳的一家通信公司对该号段实施“落地和线路改造”,改造后的线路由双方按比例分摊使用,实施落地和线路改造的是杨某及其位于深圳市云某信息技术公司。
两家公司通过租用服务器并安装VOS管理软件架设通信平台,非法对外转租“95”号段语音线路,向他人提供电话群拨和透传业务,按通话时长收取费用。而转租出去的号段,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大量用于拨打诈骗电话。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南通捷某网络科技公司先后将952750、952404码号线路转租给上海、深圳、北京等地的下游客户,收取“线路款”22万余元。同一时期,深圳市云某信息技术公司将952750码号线路转租给多地的21家下游客户使用,收到转款219万余元。不久,以杨某、秦某为首的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单位多次接到诈骗投诉举报后始终未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管理职责,应当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两被告单位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并且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应当认定其情节严重。综上,两被告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本案系单位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单位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间亦不构成共同犯罪,故应当根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根据两被告单位及6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崇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单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罚金20万元、5万元;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秦某等6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两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分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同时,工信部出台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95”号段语音线路使用者不得将线路进行转让或出租,不得变相经营固定电话业务、网络电话业务等其他电信业务。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违规层层转售“95”号段语音线路,形成了一条地下违法产业链。
嫌疑人出租这些号码时,上游公司的准入筛查机制失去了效果,即便犯罪团伙提供的是虚假公司信息,也能租到网络线路,能用动态号码拨打网络电话。而网络电话不受地域限制,隐蔽性强,诈骗团伙隐藏得很深。在法院进一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同时,行业监管部门、电信运营商也应当完善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