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某等8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黄某等8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郑某通过网络认识境外人员唐某,唐某在聊天中让郑某找人帮他用银行卡收款转账洗钱,每张卡只要一经使用郑某就可以获得500元佣金。郑某答应后积极发展下线黄某、贺某1、贺某2、何某、杨某、江某、徐某等人供卡,给每人每张卡每天300元至350元佣金。黄某、贺某1、贺某2、何某、杨某、江某、徐某分别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微信帮忙转账洗钱,每人的资金流水均达30万元以上,获利几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黄某、贺某1、贺某2、何某、杨某、江某、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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