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几个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月20日,行为时贾某才满13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贾某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考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总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就是从年龄上划定一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解决不同年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也包含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从宽处理的内容。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较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末满14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一般来说,不满14岁的人尚处于幼年阶段,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规定不满14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辩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8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这8类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赎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