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张某某销售假冒 "金利来"衬衫案
案件主要事实:2000年4月19日,织金县工商局经捡部门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上海商品展销会在展销商品时,销售有假冒伪劣商品,并对销售的冒牌商品"金利来"衬衫依法查封,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张艺,男、35岁,初中文化,系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人,其销售的"金利来"衬衫系从浙江杭州城东百货批发市场前进,购进价格为27元/件,共计购进90件,出售2件,每件售价4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进货凭证一步核实,服装包装盒上提供的厂名和电话号码均不实,确系冒牌"金利来"衬衫。
针对上述事实,在研究本案定性时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金利来"衬衫,应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为认定依据,属投机倒把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金利来"是世界名牌,其商标专用权应受保护,当事人销售冒牌"金利来"衬衫,属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这种行为法律已作规定,因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依据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最后,织金县工商局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