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昆明市政府土地权属行政复议案
案情 分析
昆明某药业公司由原某县医药公司改制而来,2005年公司董事长付某在没有依法通知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反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决议改制公司,从此长期把持公司,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瘫痪。同年,又在没有依法通知李某等股东和监事的情况下违法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把公司财产变为私有。付某通过伪造股东虚假签名的《公司改制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表》和不客观、不真实的“承诺书”违法把公司依法享有的国家划拔土地使用权即国用(2005)第79号变更到其名下,并重新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即国用(2006)第230号。为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三名股东李某、黄某和某和监事李某,向依法昆明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
李某等人认为该涉案土地系昆明某药业公司所有。公司董事长付某通过伪造虚假文件骗取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公司财产非法变更为已有,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公司法、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侵占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即使是一人独资公司)在存续期间是禁止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的。付某的所作所为,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公司和职工的权利。恳请支持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及时纠正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