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刑事行政 >> 法律文书 >> 正文

提存公证书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内容:
 
提存公证书

1.格式一 提存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债务人×××(应写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因××××(债务依据及无法履行给付的原因),于××××年×月×日将债务标的××××(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提交我处。从即日起,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应写明姓名、年龄、住址,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二 提存通知书

×××(债务人名称):
债务人×××已于×年×月×日按照××××(债务依据)将应付给你的××××(债务标的及数量、金额)提存我处,请你于×年×月×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包括身证份、委托代领持委托书)、债权凭证及×××(其他所需材料应一一列明),到我处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外
×年×月×日

2.说明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②债的内容;③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④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