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某保险公司代办员为拉保险大包大揽,替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名,结果导致保险合同无效。4月29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退还被保险人全额保险费20640元。
2002年3月21日,汤阴县马某以其丈夫贺某为被保险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每年交保险费258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30000元。但在签订合同时被保险人贺某并不知道,而是由被保险人贺某之妻马某代交保险费,保险公司代办员张某替被保险人贺某签了名。之后,马某连续替贺某交纳了8年保险费共计20640元。2009年11月份,贺某之妻马某因病去世不能再替贺某交纳保险费,在保险公司催贺某交纳保险费时,贺某才知道妻子为其买了保险,贺某找到保险公司看到保单后,发现保单不是自己所签时,要求退保,被保险公司告知只能退12450元的保险费。贺某拒绝接受,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认可,方能生效。由于保险公司代办人员受利益驱动,未对投保人贺某之妻马某进行充分说明和告知,导致马某对“被保险人签名”的认识不够,忽略了让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保险公司代办员代替贺某签名,导致该份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公司应全额退还保险费20640元。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