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吸引境外股权投资资本,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形式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股东),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涵盖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两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2年内全部到位。
第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名可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为“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或者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浦东新区现行行政审批程序办理。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法》(沪浦发改经调〔2008〕784号)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浦东新区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0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