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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的转让与质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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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的转让与质押规定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寿险合同,具有明显的储蓄性质,在投保人交足两年保费后,保单即产生相应的现金价值。一定的有价证券属性和确定的现金价值,使保单可根据持有人的需要而流转。
  保单的转让,实质是人身保险合同权益(主要是现金价值和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转让保单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在保单上做出批注,而对于已设定不可变更受益人的,则应先征得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转让保单上全部权利义务的,为绝对转让,应在被保险人生存时为之,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经保险人同意批改保单后方为有效。保单受益人对保单绝对转让无权提出异议,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将全额给付受让人。
  实践中,人寿保险合同中往往约定了保单质押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交付保险费满若干年后,可以保单出质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当借款本息等于或超过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告终止,而借款本息还清前发生保险事故或退保的,保险人将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借款本息。应该说,保单质押借款的实质是现金价值或死亡保险金的预付款,而真正意义上的保单质押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保单权益让与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合同订立后,作为出质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单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该质押合同自保单占有转移时生效。出质期间,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保单所生孳息。在保单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通过转让保单或退保等方式处分入质保单权益,实现质权。但是,对于投保人出质的,应当注意,因其仅对保单现金价值享有权利,并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单质押的效力不及于保险金,因此,如果债权人在行使质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了保险金的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要求以保险金来满足自己的债权。
  此外,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为促使被保险人慎重考虑做出决定,以更有效地保护其利益,《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依据该类合同签发的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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