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用证诈骗?企业实施信用证诈骗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的具体行为表现,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 使用伪造编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这种情形下的行为主要包括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
3、 骗取信用证;
4、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前三种意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有多样。例如“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和利用远期付款信用证进行的诈骗。采用远期付款信用证支付时,进口商采取先取货或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犯罪分子利用这段时间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甚至有的外国小银行,其本身的资金就少于信用证所开出的金额,但仍然以开证行的名义为进口商开具信用证,待进口商取得货物后,宣告资不抵债。
企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也就是说单位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罚金刑的标准有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两个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