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咨询有关保险合同纠纷的问题,汪旺军律师在此九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官做一说明。
一般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层面。级别管辖就是案件一审有那一级别的法院管辖,是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所谓地域管辖就是有那个地方的法院关系。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二者结合方可确定一个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果不涉及过多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没有在地区内发生重大影响,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出现案件涉及了众多外国人或公司,或者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案件在全省或直辖市,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也完全有可能有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审理。不过,一审案件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对较小,最高人民管辖的一审案件那就更少了。
从地域管辖的层面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保险合同纠纷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汪旺军律师认为,保险合同纠纷通常发生在保险人、受益人等与保险公司之间,遇到此类纠纷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的,首先应确定好案件的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而浪费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