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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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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咨询有关保险合同纠纷的问题,汪旺军律师在此九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官做一说明。

 

一般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层面。级别管辖就是案件一审有那一级别的法院管辖,是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所谓地域管辖就是有那个地方的法院关系。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二者结合方可确定一个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果不涉及过多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没有在地区内发生重大影响,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出现案件涉及了众多外国人或公司,或者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案件在全省或直辖市,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也完全有可能有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审理。不过,一审案件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对较小,最高人民管辖的一审案件那就更少了。

 

从地域管辖的层面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保险合同纠纷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汪旺军律师认为,保险合同纠纷通常发生在保险人、受益人等与保险公司之间,遇到此类纠纷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的,首先应确定好案件的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而浪费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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