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各地普降大雨,对于车主而言,大雨中极有可能发生因大雨或洪水导致车辆受损的情形,那么,对于车辆泡水产生的损害,保险公司到底赔还是不赔呢?让我们看一则法院的案例。
法院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5民初81082号
原告诉称:
2017年6月27日13时许,原告驾驶牌号为沪FPXXXX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西路近南六公路,恰遇暴雨,行驶中保险车辆熄火。原告遂与被告取得联系,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当日下午,牌号为沪FPXXXX轿车被送至上海永达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4S店”)。经4S店检测,保险车辆熄火系因暴雨所导致,原告遂委托4S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222,000元。保险车辆投保于被告处,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本次事故保险车辆修理费222,000元,不料被告知本次事故只能理赔148,000元,剩余74,000元以发动机进水损坏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被告无异议。但原告诉请的74,000元系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八项约定,被告不同意承担74,000元的发动机损失费用。另,原告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在有救济的情况下,原告不购买相应保险,相应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另查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约定: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条第(八)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两个条款并不存在矛盾。理由在于,涉案车辆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现象致损的表现之一,因此发动机进水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所致,也可以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当暴雨与涉水行驶同时存在时,判断何者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关键在于判断暴雨时涉水行驶是否不可避免,即车辆除了保持继续行驶外,是否还有其他更为安全妥当的选择。
本案已有证据证明事发当时本市浦东新区惠南地区降雨达到暴雨标准,而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是常见现象,暴雨时也容易引发交通混乱,因此在暴雨尚未阻断交通时,尽快驶离积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是暴雨,应属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予以理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周卫安保险金74,000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笔者评析
笔者认为,暴雨和发动机进水虽属于不同事件,但在两者同时出现的情况下,应判断何种事件是造成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并据此认定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1、车辆在行驶途中遭遇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路面积水情况下涉水行驶所致,或者车辆停放在车库、车位时因暴雨天气车库进水导致车辆受损,暴雨是车辆受损的主要原因,车辆所有人对于事故发生并无故意或者过失,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2、车辆在正常行驶中,没有遭遇暴风、暴雨、台风等,是由于驾驶员失误或有意在积水路段涉水行驶,而造成发动机进水形成的损失,如果车辆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保险公司可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