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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广播电台未提供下载路径不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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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非同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被告黑龙江广播电台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采取了相应的合理防范措施,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黑龙江广播电台立即停止播放原告诉讼的歌曲,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非同音乐公司为宣传歌手爱戴的音乐专辑《爱·警戒》,便按照以往的宣传惯例,通过中诚快递将该专辑的光盘和介绍文章邮寄给了黑龙江广播电台“MUSIC龙广音乐网”的节目主持人姚莉,让其作为宣传之用。

  由于此前音乐制作公司与广播电台、网站之间一直存在着免费宣传使用录音制品的惯例,因此黑龙江广播电台主持人姚莉在接到音乐公司邮寄的光盘后,便将专辑内容上载至“MUSIC龙广音乐网”,只提供在线播放,不提供下载。

  2005 年7月1日非同音乐发现黑龙江广播电台未经许可,在其“MUSIC龙广音乐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爱·警戒》专辑中《海南姑娘》、《那时那刻》等8首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非同音乐认为黑龙江广播电台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立即对“MUSIC龙广音乐网”网站提供涉案歌曲的网络传播服务行为进行了公证,并于2005年9月22日将黑龙江广播电台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被告在其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8万元和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费用2万元,合计10万元。

  法庭上,被告黑龙江广播电台辩称:1、被告仅在网站上提供了8首歌曲的在线播放,并未提供下载服务。原告公证书中的下载是拦截被告发送的数据流复制的,是从被告服务器中窃取了涉案歌曲的电子数据资料。2、被告提供的在线播放是得到原告授权的合法行为。双方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一直以来,原告将欲作宣传的录音制品交由被告在所管理的广播、网站等媒体上宣传,互不收取费用。虽然双方没有就涉案歌曲订立书面授权许可协议,但根据以往的交易惯例,应当认定被告得到了原告的在线播放授权许可,故被告的在线播放行为不能定为侵权。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音乐制作公司向广播电台、网站等媒体提供录音制品无偿使用,广播电台、网站等媒体利用自己管理的传媒为音乐制作公司的录音制品免费宣传已成为行业惯例。作为专业音乐文化传播公司,非同公司给被告单位的“MUSIC龙广音乐网”节目主持人姚莉提供录音制品, 其目的就是为了供被告按照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其管理的媒体上,至少是在被告管理的“MUSIC龙广音乐网”上正常使用宣传,同时原告没有对被告应当如何正常使用宣传其提供给被告的《爱·警戒》等录音制品作出清楚明确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并没有禁止、限制被告在“MUSIC 龙广音乐网”上使用、上载、播放、宣传其提供给被告的《爱·警戒》光盘录音制品等的意思表示。所以被告只能按照正常的理解和先前的惯例进行使用。因此,被告在“MUSIC龙广音乐网”上在线播放原告提供给被告的8首涉案歌曲录音制品,属于正常使用宣传,是符合双方合意的,不是侵权。

  关于在被告的网站上使用“迅雷4”软件可以下载8首涉案歌曲,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在双方约定不明,特别是原告对提供的录音制品没有向被告清楚明确限制使用权限的情况下,只能要求被告尽到一般注意的义务和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不能要求被告必须采取足以防范任何非法行为的防范措施。被告没有在其网页上设置8首涉案歌曲的下载路径,未提供下载服务,不借助技术手段也不能直接下载复制8首涉案歌曲,说明被告已经尽到了一般注意的义务和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在被告网站上使用“迅雷4”软件下载8首涉案歌曲,超出了被告的服务范围,属于非法行为。因此原告使用“迅雷4”软件下载8 首涉案歌曲并进行了公证,虽是事实,但属于使用非正常手段取证,被告并无主观过错,亦不构成侵权。

  据此,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立即停止在“MUSIC龙广音乐网”网站上播放原告北京非同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海南姑娘》、《那时那刻》、《抓紧你的手》、《黑盒子》、《I‘m Ready For Love》、《绝招》、《T.O.D.A.Y》、《Outro》8首歌曲;驳回原告北京非同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网·贾晋璇 李靖海 王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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