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花费近十年时间创作的《红楼梦》人物画,未经许可就被印制在IP电话卡的版面上。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赵某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赵某诉称,本人自1990年开始从事工笔重彩人物画创作,之后陆续有《红楼梦人物屏》、《四季人物》等作品发行。1993年开始,历时八年绘制的《红楼梦》人物画笔法精湛、色彩精美得到了同行的高度评价,并得到《红》学研究会专家的充分肯定。2001年由《红》学研究会名誉主席周汝昌做诗、原告绘制人物画的《清装红楼梦人物诗画集》出版发行,更使原告的作品声名远播,在《红》学界、画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2005年7月,原告发现在卡市市场上流通有大量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话卡。其中被告制作、在南宁地区销售的“金陵十二钗”南宁通IP电话卡使用原告作品达12副。该电话卡一套12枚,面值480元,每枚版面所用人物画均为原告创作的作品。其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进行交涉,两被告均百般推诿。
原告认为:原告是该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原告花费近十年时间创作的《红楼梦》人物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私自大量使用原告的作品谋利,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68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法院网·蒋秀凤 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