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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视台诉京一公司侵权案有果 “超级女声”赢了“超级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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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电视台诉北京金手指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加盟商朱某和万某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北京金手指科技有限公司、万某停止使用与 “超级女声”相似的“超级女生”文字及图形,并赔偿原告2万元,万某在1.2万元限额内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诉称,其于2003年推出一档大型综合性娱乐节目,首次启用“超级女声”的名称以及相应的图形。被告北京金手指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和包装上使用“超级女生”这一名称及与“超级女声”完全相同的图形、标识,还以“北京超级女生时尚联盟”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广招加盟店。被告还将“超级女声”的图案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围绕在“超级女生”的周边,以此作为其门店的名称和标识布置在大门最醒目的位置。被告万某为被告北京金手指公司在长沙的加盟者之一,在长沙开福区金满地地下商场一铺位销售以“超级女生”为品牌的女生饰物。经了解,金满地地下商场上述铺位的业主是朱某,万某是实际经营者。上述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金手指公司诉称,原告在诉讼中不能既主张被告侵犯著作权,又主张被告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为原告的“超级女声”名称及围绕在该名称周围的图形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万某则认为其只是一个加盟店,与侵权无关。朱某认为自己已经将门面转让给了万某,是否侵权均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超级女声”四个字以特殊的书写方法表现并在周围围绕图案及修饰,字体与图案形成一个整体,构成一个给人以美感、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图形,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被告的“超级女生”图形与原告的“超级女声”图形采用相同的书写方法与表现方式,造成了视觉上的明显雷同。金手指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剽窃,侵犯了原告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被告万某在长沙市金满地地下商城经营“超级女生”饰物,使用“超级女生”图形,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某已经将商铺转让给万某,对万某经营“超级女生”系列产品既未参与,也不知晓,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没有侵权行为,故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情节、影响等因素,作出了如上判决。

  人民法院报·梁建军 曾 妍 李柯帆 臧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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