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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剑与甘肃省集邮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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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甘民三终字第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 剑,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6510031913,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32号144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集邮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平凉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关 荣,甘肃省集邮公司经理。

  委托代表人黄 敏,甘肃省集邮公司职工。

  上诉人梁剑因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兰法民三初字第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处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判处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7月间,梁剑在兰州市城关区滨河路一高层建筑上用多次曝光、拼接等方法拍摄制作了兰州市部分地区全景式摄影作品一幅。该幅作品为横向,长99.5cm×13.5cm的条形版面,其中自照片左上方至照片中部的黄河自西向东呈“月牙”形,占据照片左部主要版面,照片最左部下方摄入城关区部分楼房风景,黄河南岸摄入儿童公园、绿色公园、正在建设中的水车博览园、体育公园,并摄入黄河上大沙坪黄河大桥、中立桥、雁盐大桥、天水路高速公路桥以及黄河北岸西起白塔山,东至天水路高速公路桥的城区及山景,其中自大沙坪黄河大桥至中立桥(照片左部90%版面)沿黄河南岸排列六架已建成的水车。照片中部偏右至最右方摄入了兰州市雁滩地区等地区,右部版面以城市楼房街景为主要部分,上部为南山背景。作品完成以后,梁剑于2005年7月在兰州日报“兰洽会”特刊“正茂?御景花园杯”黄河风情摄影集《风情魅影》中发表了该部作品的局部,即以黄河及修建中的水车博览园等为主要内容,取名为“水车大观园远眺”,署名梁剑。

  2005年9月甘肃省集邮公司为“兰州?首届中国水车节暨《水车与风车》特种邮票首发式”开发制作了甘PZX-3《中国水车之都——兰州》版票册3000册,每册售价150元。集邮册中收录了中国和荷兰联合发行的《水车与风车》特种邮票及首日封等反映兰州景色的邮票。该版票册使用了大量的兰州背景照片,在该版票册的封面、封底及包装盒的正反面使用了梁剑摄影作品局部“水车大观园远眺”,其中,包装盒所用的两处甘肃省集邮公司进行了反印。甘肃省集邮公司在使用该幅作品前未征得梁剑的同意,亦未署作者的姓名。同年9月25日梁剑发现其作品被使用即购买该版票册一册,并与同年10月国庆节后找到甘肃省集邮公司进行交涉。甘肃省集邮公司于同年10月12日以传真电报[甘集邮传发5号]的形式下发要货单位,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该版票册,对尚未售出的版票册进行清点回收,各要货单位收到电报后均复函退回未售完的版票册。甘肃省集邮公司与梁剑协商未果,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甘肃省集邮公司承认其行为侵犯了梁剑的“水车大观园远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甘肃省集邮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向梁剑道歉。

  二、甘肃省集邮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赔偿梁剑人民币2万元。

  三、甘肃省集邮公司对剩余的2552册版票册重新包装制作,署作者姓名后可以继续销售。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梁剑负担3000元(已交纳),甘肃省集邮公司负担7010元(本调解书送达后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茹作勋
审 判 员 张永祥
代理审判员 李红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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