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商户在百荣世贸商城销售标有“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字样的西裤商品,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福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广州“九牧王”服装销售商不正当竞争案。
福建“九牧王”诉称,其前身为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现有名称,“Jiumuwang九牧王”文字及汉语拼音组合商标以及“九牧王”文字商标先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原注册人经核准转让给原告。“九牧王”商标及使用“九牧王”的西裤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及中国名牌产品。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商户在百荣世贸商城销售标有“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字样的西裤商品,并且所售的裤子包装袋、合格证等商业标识上也标有“广州市九牧王服饰有限公司”名称及地址。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服饰制造商和零售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九牧王”商标、字号、产品及其知名度,但仍然销售带有“九牧王”字样的西裤产品,致使相关公众认为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或其产品与原告公司存在某种联系,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误购,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万元。
本案已转至崇文法院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