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爱玩网络游戏到经营网络游戏,被告人刘炜(化名)与网游一路相伴从少年长成青年。然而,在由未成年跨入成年的时候,他从一名学子沦为了一名罪犯。由于刘炜伙同他人架设私fu,非法经营网络游戏《劲舞团》,牟利190余万元并从中分得40万元,近日,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06年,还在湖北老家念高职的刘炜,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一个昵称“如风”的网友,交谈中得知,“如风”是广西一家网吧的网管,电脑技术非常好,这令刘炜十分羡慕和崇拜,随即将他加为自己的QQ好友,经常向他请教一些电脑技术问题。
2007年秋,刘炜考入海南省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成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依旧热衷网游的他,一次在‘魔兽世界’游戏的帖吧里,看到一个找人合作做网络游戏私fu的帖子。经过交谈,刘炜得知这位网友昵称“黑夜”,在北京一家网络公司工作。“黑夜”问刘炜是否认识会架设fu务器的人,刘炜推荐了‘如风’。”
一番网上热聊,三个天南地北的年轻人很快作出决定,一起做网络游戏《劲舞团》的私fu,所得利益平均分配。按照分工,刘炜注册了一个网络域名,用于设置私fu游戏的网站主页,又租赁了一台fu务器,用来设置私fu游戏的论坛,为玩家提供客fu。“如风”负责从境外一个网络论坛上下载《劲舞团》游戏fu务器端程序架设到“黑夜”工作的北京一家网络公司的fu务器上。“黑夜”则通过15173网站找到一家名为“财旺通”的网上交易平台,注册成为用户,作为收取玩家钱款的支付平台。
2008年8月,刘炜等三人开设的《劲舞团》私fu正式营运,到今年2月刘炜被抓,在半年多一点的时间里,他们共租用了十多台fu务器开设私fu,总共收取玩家钱款190余万元,扣除各项费用后,每人分得约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刘炜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能自愿认罪,法庭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