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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2P第一案开审 唱片巨头将战场移至中国

编辑:版权律师 来源:版权法律师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美国,唱片巨头针对P2P的官司大多都取得了胜利;现在,把P2P诉讼转移到中国似乎已是必然趋势。

  唱片巨头可能将P2P诉讼战场移至中国

  尽管当事人否认,但分析人士还是认为,百代可能又要展开一轮针对P2P的诉讼维权。

  4月14日,被称为“中国P2P第一案”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步升音乐”)起诉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飞行网软件公司”)侵犯其录音制作者权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

  这是国内首例涉P2P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告步升音乐是唱片巨头百代在中国区的代理公司,曾经代理百代打赢了针对百度MP3音乐搜索侵权的国内第一案。

  分析人士认为,本案的审判不仅对于类似案件具有判例意义,也给迅猛发展的P2P产业敲响了正视法律问题、创新商业模式的警钟;另外,对我国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也提出了新的课题。

  原告称:

  被告非法获利29.44亿元

  “我们要创造一个判例。”4月19日,步升音乐的代理律师——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戎朝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有了判例后,维权就相对容易了。”

  据介绍,2005年8月,作为百代唱片中国区代理的步升音乐发现,飞行网软件公司开发的kuro软件非法向公众提供自己拥有版权的59首歌曲的共享、搜索及下载服务,并从中赢利,而后者从未获得步升音乐的相关授权。于是在2005年11月,步升音乐将飞行网软件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北京市二中院受理此案后,于今年4月14日开庭审理。

  庭审中,步升音乐诉称,用户只要安装了kuro软件,每月花20元钱注册成为会员,就可以到飞行网网站上无限量地下载别人拥有版权的最新流行歌曲。根据被告公司自称有230万用户,并从2001年开始对用户收费来计算,其目前的非法收益已经达到29.44亿元。

  飞行网软件公司则辩称,kuro软件是由台湾一家公司研发,由飞行网的经营者—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舶盛舫安公司”)购买的。他们只是根据相关技术合作协议,将该软件简体化并提供日常维护。因此,该公司既不是“飞行网”的经营者,也不是kuro软件的制作者,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当日没有作出判决,将择日开庭继续审理。《中国经济周刊》获悉,步升音乐已经将舶盛舫安公司追加为被告。

  “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判例制,即英美法系的‘循先例原则’,但是这个案子对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是很大的。首先,可以使 P2P平台的提供者认识到相关法律问题,迫使他们去探索合法的运营模式;其次,也使诸多的权利人意识到P2P侵权的影响,并增强维权意识;再者,也希望推动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工作,以适应科技的变革。”4月20日,网络法律专家赵占领对《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该案的影响和意义。

  唱片巨头在中国开设P2P诉讼新战场

  “继MP3搜索之后,P2P正在成为知识产权维权的下一个重点打击对象。”赵占领预言。

  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peer意为“同等者”、“同事”和“伙伴”。它是近年来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文件共享软件,用户可通过该软件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里进行文件交换。知名的即时通信软件ICQ、MSN以及国内的QQ等都是P2P的经典应用。

  不过,在给网络用户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P2P也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大量用户使用P2P软件交换享有版权的MP3 歌曲、电影和电子书籍,直接影响了相关版权人的利益。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唱片和电影巨头早已在全球展开了针对P2P网站的诉讼行动。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美国唱片工业协会针对著名音乐P2P平台mp3.com和Nasper发动诉讼大战,迫使其关门大吉;2005年,又通过法律手段迫使100多家大型BT种子汇聚发布网站永久关闭。

  “在美国,唱片巨头针对P2P的官司大多数取得了胜利。”赵占领介绍说,他们把诉讼转移到中国是必然的趋势。

  事实上,从2005年开始,巨头们手中的版权大棒已经落在中国网络公司的头上。2005年9月,著名搜索网站百度在步升音乐诉其音乐侵权案中一审败诉;同月,又陷入环球、华纳、索尼等七大唱片公司状告其MP3搜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官司中。之后,提供类似服务的新浪、搜狐、中搜等,也与唱片公司在法庭内外打起了口水仗。

  P2P商业模式何去何从

  “我认为,目前国内P2P尚未形成一条产业链,因为现在还没有一个成熟的商业模式。” 4月24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宽带P2P应用推进联盟秘书长雷紫东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据介绍,目前P2P有两种收入模式:一是对会员收取软件使用费,Kuro即为这种模式;二是网络广告,把广告内嵌到软件中就可实现收支平衡。

  “P2P流媒体不仅要在技术和应用方面创新,而且要在商业模式方面创新。”雷紫东认为,P2P只是一种中立的技术,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后可以成为一种便利的发行和销售渠道。这就需要知识产权人和 P2P 运营商共同探索合法的商业模式,形成一条互补共赢的生态链。

  形成成熟的产业链,不仅事关P2P产业的盈利,更是关乎其生死存亡的关键。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始终是P2P产业发展中的一枚“********”,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P2P产业很可能在知识产权大棒的重压下走进坟墓。

  据雷紫东介绍,中国互联网协会宽带P2P应用推进联盟就是由互联网服务商、P2P应用服务商、内容提供商、宽带运营商、数字电视网络运营商、科研单位、设备制造商等多方共同发起成立的行业性社团组织,其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和国内P2P网站一起探索盈利模式。

  新技术催生法律规范

  其实,影视、音乐的版权问题,从互联网诞生开始就与互联网企业如影相随。知识产权问题仿佛是互联网企业与权利人之间无法解开的死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基于各方利益的诉讼也纷至沓来。

  “我认为此案暴露了我国法律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问题。首先,法律对于一些由新技术应用而引发的法律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与操作细则。比如 P2P侵权,目前在国内就没有明确的适合法律。”戎朝律师说,“其次,现行法律对于侵权者承担的责任规定得太轻。以本案为例,被告的侵权收益已经达到29.44亿元,而我们申请的赔偿损失只有38万元,根本起不到惩罚犯罪的作用。”

  北京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的一位法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国内已经有不少法律法规可以适用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其中既有传统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有一些专门针对或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总体上讲,我国已经确立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但针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比如 P2P 侵权中软件平台提供者的责任问题还缺乏具体的规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规定还需要细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瑞认为,随着法治化大环境的形成,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和加强可执行性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则正在研究之中。不过,由于网络技术发展迅速,在法规制定方面相对滞后也是不可避免的。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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