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费的有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申请专利以及专利权人维持专利需要缴纳的费用都有明确规定,所有收费作为行政规费全部上缴国库。专利法第68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国务院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0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于2000年12月19日共同颁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规定了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以公告(第75号)的形式对该通知进行了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