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备案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上海法律网提示办理备案的其它事宜包括:
(1) 费用
政府部门免费为当事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国外专利法律状态检索除外);
(2) 备案材料的提交方式
面交或者通过邮局邮寄;
(3) 办理备案登记时间
在各项文件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