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申请的补正通知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商标评审规则(2005修订)第十二条第(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以上任何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