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知识产权 >> 法律常识 >> 正文

予以驳回的商标评审申请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予以驳回和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