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从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的,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人身权:
一、作品的发表权。
作者创作了作品,该作品是否发表,公诸于世,其决定权由作者——著作权人决定。发表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著作权人实现著作权的财产权的基础,同时作品的发表,往往是出版、复制、摄制等著作权人行使发表权的结果。
二、作者的署名权。
作者的署名权是著作权人在发表的自己创作或参与创作的作品时表明自己身份的权利,在作品上署名除表明是该作品的创作人外,还表明署名人因此而承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作品的修改权。
对作品的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进行修改、增删的权利,对作者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权在保护期内归作者专有。
四、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著作权人的作品一经发表,著作权人即享有创作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任意增删、改动、歪曲破坏作品的完整,都是著作权法所禁止的行为。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财产权: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复印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作品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获取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人发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权,可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取报酬的权利;
十四、应当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