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的保护及其侵权诉讼
我国参加的邻接权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的著作权、邻接权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双边的国际条约。
1、国际公约。我国参加的邻接权国际公约主要是:1)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该公约于1886年9月签订,后经多次修订。最后见到的文本是于1979年10月2日修改本。2) 《世界版权公约》。该公约于1952年签订,最后见到的 文本于1979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3) 《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该公约于1971年10月通过,1973年4月18日生效。
2、双边国际条约。我国已先后与法国、美国等国家签订了有关邻接权保护的双边国际条约。
邻接权侵权损害赔偿有以下含义:
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指侵权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邻接权,造成了权利人的财产上的,或者非财产的损失,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侵权人有赔偿损失的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主要揭示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即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又是一种债的法律关系。
二、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当侵权人侵害他人的邻接权,造成权利人财产上的或非财产的损失,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即强制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是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著作权或邻接权侵权行为首先产生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义务人不履行应尽义务时,损害赔偿的义务即转变为一种民事责任。
三、关于邻接权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规定,任何人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财产造成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著作权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不当得利损害赔偿制度等等。著作权、邻接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具体的著作权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