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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其他著作财产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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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其他著作财产权的范围

    著作权有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著作财产权,这些权利包括:

    1、追续权,一般是指美术(包括艺术)作品被出售后,如果购买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要求分取这个数额中的一定比例。无论作品转志几次,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权分取其中的一部分。

    2、公共借阅权,即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图书馆、录像带出租商店收取版税,然后分配给有关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3、角色商品化权,是指将你中的角色作为商品或服务标志使用的权利。

    4、收回权,是指作者享有对自己的作品进入不再传播状态的权利。

    5、收取录制和复印设备版税权,是指由制造或者进口录制设备、复印设备的厂商或进口商通过录制、复制设备销售而扣取版税权。

    6、接触权,是指当作者行使某些原件所有权已转移的某些美术或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需要接触作品原件的权利。

    7、畅销书条款权,是指作者有分享其已转让作品高额利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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