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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及其实施条件

编辑: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及其实施条件

 

  上海法律网知识产权律师认为,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的强制许可条件有三点:

    (1)请求人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
    (2)请求人提出了合理条件。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可参考专利权人向第三方提出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及生产规模、销售市场范围等条件做出判断。
    (3)请求人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得到许可。“合理长的时间”是指专利被授权之日起3年后。

    关于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的特殊性。

    与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相比,其特殊性在于:
    第一,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或目的下使用,即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第二,不需要由地方提出申请,专利局可直接做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什么是交叉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第二专利)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第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权人实施第一专利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实施请求人在获得专利局批准其强制许可实施后,并未获得该专利的独占或独家许可,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强制许可实施者还必须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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